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财务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》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和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理事长负责制,按照集中统一 领导和归口管理原则,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基金会统一管理。
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规划财务部。设专职会计和出纳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
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
第四条 理事长是账务管理第一责任人,履行财务签批事务。
第五条 基金会实施单独核算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。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会计人员必须按照 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六条 规划财务部负责基金会年度预算收支管理。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计划、工作任务编制年度收支预算,经理事会审核 — 2 —— 3 — 通过后生效。根据中期完成预算情况及理事会的提议进行收支规 划的必要调整。实施对年度预算的执行、控制和监督。
第七条 规划财务部负责编制年度及中期财务工作报告,上报理事会审议。
第八条 规划财务部负责财务日常的会计核算。如:日常凭证和原始单据的审核;经济合同审核;日常业务报销;会计凭证录入;往来账和物资账的核对;工资发放;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费;按月编制各类财务报表;编制年终决算表并进行分析。
第九条 规划财务部负责对基金会各项公益活动、国际合作以及基金会设置的各种专项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。定期反馈各项基金收入、支出、结存情况,监督公益活动支出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。
第十条 规划财务部负责对基金会管理费的核算、分类统计、分析,加强成本控制,确保各项支出合规合理。
第十一条 接受国家审计部门、业务主管部门、捐赠方及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,及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查。及时反馈审计意见,不断完善基金会的财务管理。
第十二条 基金会换届、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
第十三条 基金会业务及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,每年 3 月 31 日前,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:
(一)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;
(二)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;
(三)财产清册(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)。
第十四条 每月15 日前向基金会理事长、秘书长提交上月财务分析报表。
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:
(一)发起人捐赠、资助的创始财产;
(二)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;
(三)投资收益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等。
第十六条 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。
第十七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规划财务部统一管理 和核算,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。
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,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的,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。
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不得在发 起人、捐赠人、理事、监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,任何单位、个人— 5 — 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五章 支出管理
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:
(一)医学卫生健康公益项目资助;
(二)医学科技创新及人才培养交流项目资助;
(三)学术技术交流、科普及咨询服务项目资助;
(四)医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平台建设项目资助;
(五)符合捐赠者意愿的项目资助;
(六)基金会的日常运转、管理及筹资费用;
(七)其它符合章程和宗旨的业务或合法用途。
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,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%。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%。
第六章 捐赠票据管理
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,应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(印)制的捐赠票据;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,或者匿名捐赠的,也应开具捐赠票据,由基金会留存备查。
第二十三条 使用捐赠票据按票据编号顺序,填写捐赠票据 时字迹清晰、内容完整和真实,印章齐全,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 致。
第二十四条 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、出借、代开、— 6 — 买卖、销毁、涂改捐赠票据,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、税务发票相互串用。
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
第二十五条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财经制度及开支标准。
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业务支出与各专项支出都有其特定的 资金来源渠道,相互之间不得挪用、挤占,须按照其指定的用途使用。
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不得为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提供借贷 款和担保。
第二十八条 各类合同、协议需要加盖财务章时,须经理事长同意后,由财务人员负责签章;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财务印章。
第二十九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,不得 以“白条”抵充库存现金,不得坐支现金,更不能随意挪用现金。 严格支票管理,不得签发空白支票,对未发出的支票要妥善保管。 认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的名称、编号、经手人、财务专用章、单 价数量、金额大小写,报销票据应是财政部规定的准予报销的正式发票。
第三十条 各项开支须按审批程序执行,经秘书长审核、理 事长签批。
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、奖金、加班费、各项福— 7 — 利费等费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制表,并由理事长签批后交规划财 务部通过银行转账每月一次性发放;对各种会议、活动发放的劳务费、加班费、误餐费、稿费等费用,均由各项目负责人编制费用发放清单,经秘书长审核、理事长签批后,交由规划财务部汇 总统计后一并列入每月工资单,通过银行转账发放。
第三十二条 领用支票要经理事长签批;严格按序号登记, 必须填写日期、金额、用途。过期未用的支票要及时交回;用后的支票要凭发票或其他支出凭证到规划财务部报账。
第三十三条 不准出借本基金会的银行账号,也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银行账号。
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应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执行。每个项目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,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,规划财务部可提供经费收支情况说明。
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要严格执行“专款专用”原则,不得挪作它用。
第八章 投资管理
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及 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,原则上不能影响资助及公益活动支 出款项的拨付。
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。
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调研,重大投资活动 要按章程规定由理事会会议决定。理事会违反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 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,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,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,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。
第九章 财务内部控制与审计
第四十条 各项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,开具统一规定的发票,不得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。
第四十一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。确保财务专用章和 法人名章分开人员管理。
第四十二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、不合理、不合法的原始凭 证不予受理;对不完整、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求更正补充; 对超计划的开支应提出书面意见,由相关领导按管理权限研究审批;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;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予以抵制。
第四十三条 对税务部门、审计部门和基金会监事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,应积极配合,如实提供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 务会计报告、其他会计资料,以及有关情况。
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由登记管理部门指定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年终审计,出具年终审计报告。
第十章 财务档案管理
第四十五条 财务档案的管理:
(一)财务档案包括: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会计报表、会计制度以及合同、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。
(二)财务档案的保存:财务人员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 年度的财务资料交与基金会的指定人员保管。
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