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规范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,确保固定资产安全、完整,促进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,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主要设备及物品。
第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类:
(一)房屋及建筑:房屋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;
(二)交通工具:办公用车辆;
(三)办公设备:电器设备、办公家具等;
(四)其他。
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责任到人、物尽其用的原则。对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合理配备、有效使用,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、验收、保管、领用、检查、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,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。
第四条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,登记固定资产品牌、型号、数量、购买日期等,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。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。
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,暂不提取减值准备。
第六条 固定资产作无偿转让的,凭理事会决议书调整资产账目。
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和规划财务部人员年终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,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。对于毁损的固定资产,要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过失人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对盘盈、盘亏的固定资产,应查明原因,报告领导处理。
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。